(2015)彭州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高毕与彭州川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毕,彭州川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944号原告高毕,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张绪刚,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胜,男,1968年8月31号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彭州川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贾光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桦,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智勇,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高毕诉被告(反诉原告)彭州川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高毕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彭州川铁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高毕、被告(反诉原告)彭州川铁置业有限公司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本案的原、被告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高毕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彭州川铁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波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