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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唐贻保与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丰城糖业储运有限公司、泗县宏达置业有限公司、程国义、程健、吴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贻保,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丰城糖业储运有限公司,泗县宏达置业有限公司,程国义,程健,吴新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628号原告:唐贻保,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沿江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程国义,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省丰城糖业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沿江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吴其泽,该公司经理。被告:泗县宏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桃园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于丽,该公司经理。被告:程国义,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程健,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吴新梅,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贻保与被告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丰城糖业储运有限公司、泗县宏达置业有限公司、程国义、程健、吴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贻保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唐贻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贻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周正春代理审判员  杨佳佳人民陪审员  黄其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