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民初字第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杨红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杨红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308号原告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创伟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经济开发区黄山路55号。法定代表人王庆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小明,宿迁市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红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创伟公司诉被告杨红翠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创伟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创伟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朱卫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