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申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江涛与吕永海出租车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涛,吕久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涛,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徐正满,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久海,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再审申请人江涛因与被申请人吕久海出租车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本院(2014)哈民四商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由于一、二审采用证据错误导致判决错误,江涛已经给付吕久海2.5万元,2.5万元中包含油补款,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吕久海提交意见称:2012年出租汽车燃油补贴款分预拨和清算资金两次发放,第一次燃油补贴款是依据哈尔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于2013年1月24日下发的通知发放的,每天补贴29.917元,单车全年补贴10,770.12元,该笔燃油补贴款由江涛领取后,给付吕久海9个月零5天的补贴款8,227元;第二次燃油补贴款是依据哈尔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于2013年10月11日下发的通知发放的,每天补贴35.31元,单车全年补贴12,711.60元,2012年9月5日前的补贴款应为8,650.95元,该笔燃油补贴款与第一次发放的燃油补贴款应全部给付吕久海,但该笔燃油补贴款江涛拒绝给付。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江涛提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由于一、二审采用证据错误导致判决错误,江涛已经给付吕久海2.5万元,2.5万元中包含燃油补贴款问题,本院认为,吕久海与江涛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经二审查明,2012年度出租汽车燃油补贴款系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发放的燃油补贴款由江涛领取后已经按照协议约定给付了吕久海,第二次发放的燃油补贴款由江涛领取后,其亦应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吕久海,但江涛未给付。江涛提出的上述再审主张既与双方签订的协议不符,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按照协议的约定将第二次发放的燃油补贴款中的相关款项给付吕久海,故一、二审判决对江涛提出的上述抗辩理由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江涛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江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曲海涛审判员 张玉凤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