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朱命永与李志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命永,李志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朱命永被执行人:李志山关于朱命永申请执行李志山纠纷一案,新乡县人民法院的(2014)新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李志山在指定期限内未按法院生效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036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宗英审判员 许 斌审判员 李小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 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