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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朱命永与李志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命永,李志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朱命永被执行人:李志山关于朱命永申请执行李志山纠纷一案,新乡县人民法院的(2014)新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李志山在指定期限内未按法院生效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036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宗英审判员  许 斌审判员  李小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 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