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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200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马清文、王金健,蒙城县马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04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云龙人民陪审员  楚 伟人民陪审员  田青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振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