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200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马清文、王金健,蒙城县马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04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云龙人民陪审员 楚 伟人民陪审员 田青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振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