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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刑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邓法刑二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66年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酒后驾驶豫R076**号轿车沿邓州市仲景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仲景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马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2.7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照片及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涉嫌酒后驾车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光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玉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