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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终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阜新博业食品有限公司、张宝珍等十八人与被上诉人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新博业食品有限公司,张宝珍,刘艳华,石丽红,李桂兰,苏秀荣,李福兰,高强,索振江,纪显权,马广山,宝淑莲,阚春梅,贾莲,李刚,李财,李淑琴,王海宾,包明,XX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终字第00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博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玉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佟德才。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珍。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华。上诉人(原审原告):石丽红。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兰。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秀荣。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福兰。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强。上诉人(原审原告):索振江。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显权。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广山。上诉人(原审原告):宝淑莲。上诉人(原审原告):阚春梅。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莲。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刚。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财。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琴。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宾。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明。委托代理人:李淑岚。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XX。上诉人阜新博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业公司)、上诉人张宝珍等十八人与被上诉人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阜县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裁定,博业公司、张宝珍等十八人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房屋评估报告中涉案房屋估价时点为2009年11月16日,2011年11月13日博业公司将诉争楼房卖给XX,2011年11月13日该诉争楼房实际价值是多少?博业公司是否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不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阜县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判长 谭 冰审判员 杨晓光审判员 崔立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娄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