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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强与韩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玉梅,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0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玉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强。上诉人韩玉梅因与被上诉人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4)京谏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韩玉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华勇代理审判员  张 剑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旻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