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谢玉霖与被告曾金春、杨会、曾永鑫,第三人曾玉辉、曾金应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136号原告谢玉霖,男。委托代理人游标,系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金春,男。被告杨会,女。被告曾永鑫,男。第三人曾玉辉,男。第三人曾金应,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玉霖与被告曾金春、杨会、曾永鑫,第三人曾玉辉、曾金应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玉霖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玉霖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玉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谢玉霖承担。审 判 长 张贵权人民陪审员 张国敏人民陪审员 高世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