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苏瑜与范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瑜,范俊,赵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胜煤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1481号原告苏瑜,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范俊,女,1986年9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被告赵东,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胜煤田支公司住所地伊金霍洛旗负责人乔光锋,系该支公司经理。原告苏瑜平诉被告范俊、赵东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胜煤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苏瑜平负担。审 判 长 杨明军审 判 员 刘卫国人民陪审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