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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执民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公司与黄飞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公司,黄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松执民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慧芳。被执行人:黄飞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14)丽松民初字第00354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飞云有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飞云所有的浙K×××××皇冠汽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