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前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双海、沙如拉塔拉与阿拉腾乌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海,沙如拉塔拉,阿拉腾达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执字第975号申请人王双海,男,1975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沙如拉塔拉,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阿拉腾达来,男,1974年05月19日出生,蒙古族申请人王双海、沙如拉塔拉与被执行人阿拉腾达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延期执行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鄂前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森 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额尔登德力格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