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谭江平与尹跃、温伟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江平,尹跃,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谭江平,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尹跃,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温伟,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深圳市福田区。谭江平与尹跃、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两被执行人应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8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申请费354元。被执行人并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经到金融机构、国土、房产、车管所、工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实两被执行人在银行分别有少量存款,申请人同意暂不予处理,此外,未查实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尹跃经到本院协商,尹跃当即支付了部分款项,余款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协议之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谭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