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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商初字第0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巴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常熟恒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巴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熟恒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商初字第00030-2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巴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516室。法定代表人邓丽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熟恒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和甸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巴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恒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巴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巴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巴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财产保全费750元,合计1504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巴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丁亚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