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胡宣杨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宣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609号罪犯胡宣杨,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江安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宣杨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2年10月30日、2013年12月20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刑二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宣杨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宣杨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1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胡宣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宣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岺审 判 员 骆 萍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文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