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商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费东华、仲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费东华,仲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商初字第15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县府路3号。负责人孟坚强,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佳,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勇,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东华。被告仲琼。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费东华、仲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9元、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77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娟人民陪审员 廖景熙人民陪审员 顾福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钱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