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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传江与张丹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江,张丹丹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744号原告张传江,男,汉族,1974年7月2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白羊镇。委托代理人向平,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丹丹,女,汉族,1989年10月3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委托代理人向立,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江诉被告张丹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丹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传江承担。审判员  程地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