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58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绰号豆豆),无业,;因吸毒于2015年1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孙国民、巴秋萍,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察员沈玲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孙国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4日晚上,公安人员在依法检查杭州市萧山区憬天国际四号楼803室被告人陈某的租房时,发现该租房一抽屉内有用塑料盒包装的疑似毒品颗粒247颗,后依法扣押。经检测,上述颗粒总重量为23.4959克。经鉴定,上述颗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持有上述毒品的事实。本院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系吸毒人员,涉案毒品已依法处置。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照片,收缴物品清单,销毁记录,证据制作说明,光盘,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证书,毒品检验报告,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易记录,塑料袋,手机,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水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乐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