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许熊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博,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熊。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衣硕朋代理审判员 刘方辉代理审判员 钱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朱思源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