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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岭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马XX犯交通肇事罪判决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岭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XX,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集贤县印象装饰店职工。2014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双东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贵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1月29日18时30分许,被告马XX驾驶吉J90B**号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其妻子常XX乘坐在副驾驶位置,由集贤县福利镇沿双桦公路去往岭东区七道坝途中,当行至岭东区二站山水嘉园大门北侧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未保持安全车速,在躲避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李XX(男,71岁)时,致使车辆失控发生侧翻,车内装载的铁架子等货物飞出将李XX砸倒致伤。事故发生后,马XX报警,并与他人将李XX送往医院抢救。2014年12月12日李XX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XX生前因钝性物体作用致重症胸外伤,肺内感染、呼吸器官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侦查,被告人马XX于2014年11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人马XX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32.49万元,已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住院病案、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谅解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常XX、李XX的证实,被告人马XX供述与辩解,车辆痕迹、安检、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意见及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据互相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被告人马XX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庭审中认罪悔罪,能尽力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丰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泽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