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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任守啟与田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守啟,田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674号原告任守啟,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委托代理人刘春红,女,系原告任守啟妻子。被告田飞,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原告任守啟诉被告田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铭利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守啟的委托代理人刘春红、被告田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9月找原告给其做兼职会计工作,原被告于2013年6月中止工作关系。被告因资金紧张,经原告被告协商,由被告出具欠原告工资欠款8000元欠条一张,写明欠款为被告个人欠款,于2013年8月末给付。此后,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近半年内,原告多方努力联系到被告,被告说由于其他官司,被告工资被执行到2015年1月份。2015年1月14日,原告索要欠款时,被告要求再宽限两个月,原告拒绝。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我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我拖欠的工资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欠款数额属实。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原告任守啟给被告田飞做兼职会计工作,原、被告于2013年6月中止工作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工资8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在卷为证,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受雇为被告工作,原告与被告之间即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在原告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原告支付工资,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拒付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任守啟工资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田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铭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朱雨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