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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85年8月22日出生。被告:李某,女,汉族,1989年6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刘国华审 判 员  胡彩萍代理审判员  贾小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范家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