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85年8月22日出生。被告:李某,女,汉族,1989年6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刘国华审 判 员 胡彩萍代理审判员 贾小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范家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