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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邱全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邱全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890号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胜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开银,男,系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君,女,系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邱全益,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系台湾地区居民,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的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全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邱全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邱全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邱全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8.87元,减半收取209.44元,由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蓓代理审判员 桂 舒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凡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