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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东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茂兵与陈祥、陈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东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张茂兵,居民。被告陈祥,居民。被告陈德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兵与被告陈祥、陈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茂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茂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茂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春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