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渑民初字第318号原告周某,男,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被告代某,女,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原告周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代某于201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2012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由于相识不久草率结婚。婚前没有感情基础,为结婚我前后花费约58000元。婚房装修、婚宴等共花费约80000元。被告未给我任何回礼。婚后我和家人对她细心关怀,却常遭到她恶语相向,辱骂我父母,多次长时间离家出走。2014年4月16日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归,离家时取走我工资卡上的36000元,拿走被罩6个,豆浆机1台等财物。我多次到其娘家接她回家,被告置之不理。我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长时间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代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不同意离婚。原告称其父母对我无微不至关心,纯属捏造。我二次流产时,原告父母仅给我做一碗咸汤。原告说我无理取闹亦不属实。原告父母没钱,向我们借款10000元,其父亲外出打工我给路费1000元,至今未还。原告的兄弟没钱也向我借款1000多元。因让原告催要其父母的借款,原告父母当众辱骂我,甚至怂恿原告离婚,我无奈搬回娘家居住。我临回娘家居住仅从原告的卡中取款2000元,根本没有30000多元。自从我搬回娘家后,原告父母多次托人让我办理离婚手续,没有去接我回家,我不回的事情。我虽与原告没有感情基础,孝敬父母,关心原告兄弟。原告父母唯恐天下不乱,导致我夫妻感情恶化,这两年来,我身心遭受巨大伤害,一年内两次流产,使我元气大伤,若原告坚持离婚,须赔偿我青春损失费、身体伤害损失费、医药费、生活费、营养费共计60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3、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4年5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扳回娘家居住生活,二人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代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代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留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刘群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