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商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胡小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胡小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商初字第1614号原告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东氿1号南郡。负责人严子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小东。委托代理人曹婷,宜兴市周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益多公司)与被告胡小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益多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益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益多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勤芬代理审判员 董大友人民陪审员 仇敏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朱良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