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顾向阳申请执行徐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40号被拘留人徐德才本院在执行顾向阳申请徐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德才据不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据不向法院申报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徐德才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