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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范某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长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甲,又名范某甲、范某甲,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子县看守所。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泽花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书记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泽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范泽花驾车在长子县丹朱镇泊里村的许某家中遇见王某某,因怀疑王在窥探其隐私,便趁许让王出去办事之机找借口拉上王从许家离去。之后,范驾车载王先后到灰太狼洗车店、反某乙家及妇幼保健院附近等处,就窥探其隐私一事质问王怎回事,因王不回答,被告人多次对王拳打脚踢,并用电棒击打王的背部及臀部,限制其行动自由直至次日8时许,王趁范让其买饭之机逃离。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被打伤后的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反某乙等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范泽花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范泽花借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范泽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范泽花驾车在长子县丹朱镇泊里村的许某家中遇见王某某,因怀疑王在窥探其隐私,便趁许让王出去办事之机找借口拉上王从许家离去。之后,范驾车载王先后到灰太狼洗车店、反某乙家及妇幼保健院附近等处,就窥探其隐私一事质问王原因,因王不回答,被告人多次对王拳打脚踢,并用电棒击打王的背部及臀部,限制其行动自由直至次日8时许,王趁范让其买饭之机逃离。另查明,被告人范泽花分别于2005年9月15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6年10月2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11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范泽花的身份情况。3、长子县公安局丹朱派出所工作人员的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8月20日,范泽花报警称:杨端绑架了其妻子,现在杨端在其家。接警后,长子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并将范泽花带至丹朱派出所。在调查中,其获悉该因抢劫罪被刑警大队立案侦查,其和民警高晓东将其随身携带的涉案物品尧都快捷酒店贵宾卡扣押,后将范泽花连同扣押物品移交长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4、被害人王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农历2014年7月14日下午5点左右,其骑着电动车从泊里村后街许某租房处出来,去帮许某给一个人送尧都快捷酒店的金卡。范二的从许某家出来硬将其叫上车,他就打了其一个耳光骂:“去你的”,就拉其去长子南街灰太狠洗车店。在该洗车店,范二的指着其手机的英文字母说:这是什么?其说:不知道,手机自带的软件。范二的说:你等的,等我查出来。然后就用电棒殴打了其大约五分钟,让其面对墙站到房间的一个墙角。过了一会儿,范二的又叫其坐到他旁边问其:考虑好了没有?其说:我不知道考虑什么呀,哥。范二的又拽着其头发用电棒打其的头又让其坐下。后范二的拿着一把大约十五厘米的刀在其脸上比划,用拳头打其。打了其以后,对其说:爬起来,站到墙角去。范二的又继续对着许某的手机拍照。拍完照以后,范二的让其跟着他到庆丰村一个叫红义(艺)的人那里,说是查手机内容。在红艺家没有查到,其在红艺家站了三个小时,其上厕所也不让去。范二的叫上红艺拉上其去了南街的豆的羊肉馆吃了饭(在车上吃的)。饭后拉其到了长子县妇幼保健院朝其背部、屁股上打了十几电棒。范二的说:瞌睡不?其说:瞌睡了。大约晚上11点多,范二的将其送到同富村其租房处,走时边走边说:敢跑打死你。早晨五点钟范二的就从其租房处把其叫下楼,其上了他的车,范二的就在车上睡着了。睡到大约八点,范二的拉其到了南街龙宇汽修,又在车上朝其屁股打了两电棒,后范二的就开车跟着一个五十岁左右的人来到长子县商业宾馆203房间,范二的给了其九元钱让其去买饭,其拿上钱就跑了。其也不知道范二的为什么要打其,从范二的拉上其到逃跑中间这段时间,他不允许其离开,一离开他就打其。其不知道范二的要求其说什么,其一说不知道他就打其。范二的拿的电棒大概有二十厘米左右,他车上一共有二个电棒。其的背部、屁股、臀部、头部、胳膊、脸上都是电棒打的伤。其大名叫王某某,也有人叫其“黑孩”。5、证人反某乙的询问笔录,证明2014年8月9日19点多钟,范泽花给其打电话说他在其家,其到家后看到范二的准备要走的样子,他看到其之后,对车副驾驶坐着的年轻男子说:“下来,把东西拿上。”那个男子就从车上下来,并且手里拿着四五部手机和两个笔记本电脑,去了其家。他说有人用手机监控的他了,然后就打开其家的电脑,因为其家里有无线网,打开之后他发现其家的电脑上能打开他的QQ就问其是不是也监控着他了,其说“我还能监控你?”,并且他让其找个比较懂电脑的人看看是怎么回事,其说找不上这种人。当时那个男子就在其家放电脑的屋子里面门口处站着,范二的让那个男子把门关住了。到了十点多钟,他看着其家人要睡觉了,他才说要走,并且叫其出去给他开车。在交警队西边的饭店里,范二的让其买了点饭然后在车上吃了饭。他让其开着车去了妇幼保健院那里。范二的对那个男子说:“你说吧”。那个男子说:“我真的不知道做什么了”。这时范二的拿着那个男子的手机一直响了,范二的就让那个男子接电话,并且让他说话时正常些,那个男子接过电话是他对象打来的,问他在什么地方,他说在外面有点事。打完电话之后那个男子又把电话给了范二的,范二的问那个男子:“真的不知说什么了”。一边说一边用电棒打那个男子,打的那个男子哭了,范二的也不让他哭,持续的打了那个男子几次,然后他问那个男子要去什么地方,那个男子说要去开婚庆公司的朋友那里,范二的不让他去,那个男子就说要去他租房住的地方。大概第二天凌晨的零点多钟,其开着车就把那个男子送到了他住的地方,范二的就跟着那个男子上了他住的地方。过了有半个多小时范二的一个人从房间里出来,那个男子没有出来。这样其开车去了其家,下车后范二的开车走了。其回到家时已经是零点四十了。6、证人许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4年8月9日下午,范二的开车去了其家,当时王某某就在其家,其正好让王某某去长子县东街的集贸市场给人送尧都快捷酒店的KTV贵宾卡,其让王某某骑着电动车去。这时,范二的说他也走了,然后就拉上王某某走了。到了第二天上午大概9点左右,王某某去了其家,其看到他浑身发抖,感觉他特别恐惧,然后他说:给我点钱,我要走了,我不敢在长子了。其问他怎么了,他说:看把我打成什么样了。然后就趴下了,露出屁股,其看到他的屁股上有一层疙瘩,就好像蚊子咬的一样。他说是范二的用电棒打成这样的,王某某说范二的从其家把他拉走,一直打他,直到他跑出来跑到其家里。然后王某某说:范二的还要找我。这样其两个就不敢在家里了,其拉着他去了其姐家。后来王某某慢慢平静下来之后,对其说范二的拉着他到了范二的车上,在车上抢了他一千元现金、手机还有其让他送的尧都KTV贵宾卡。范二的是个吸食毒品的,他吸毒过量产生了幻觉,老觉得有人盗用他的手机号,不正常,其的手机他说用一下就拿走了,还拿走其一台电脑。7、照片6张,证明被害人王某某的受伤情况。8、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物品照片,证明公安人员将扣押范泽花持有的尧都快捷酒店贵宾卡一张发还给了许某。9、书证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范泽花分别于2005年9月15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6年10月2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11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其刑期自2010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止。10、被告人范泽花的讯问笔录及当庭供述,其通过许某认识的王某某,他也叫黑蛋。因为其在他的手机上发现了其的隐私,所以其要打他。当天下午,其开车去了许某家,当时黑蛋在许某家。许某对黑蛋大声说:“你骑上自行车赶快送过去”,这样其觉得不对,就产生了怀疑,其就找了个借口说要去南关,然后对黑蛋说:你别骑自行车了,我捎你过去。然后黑蛋就上其的车,到了交警队南边的洗车店里让人洗车。当时黑蛋手里拿着手机,其就说:把你的手机给我看看。其拿上手机打开网页,发现他的手机上有其的个人隐私。其就问他:这是怎么回事?他说:不知道。其就打开他了,并用他的手机砸在他的身上,手机掉在地上屏破了。之后,其开车拉他去了红艺家,后红艺开着车拉着其和黑蛋把他送回他住的地方。尧都KTV贵宾卡在其的车上,是黑蛋拿出来放到其车上的,手机是后来在车上他给其点烟的时候放在其的车上,下车时没有拿手机,其没有在他身上掏钱。除了对他拳打脚踢,其还用自己带的小电棒打了他几下,打黑蛋的时候,前面的一截断了,然后其就扔了,他身上的红点有可能是其用电棒电的。其经常吸食毒品,其听别人能通过软件和无线电网监控到其的手机和个人隐私,其认识的人就通过这种方法来监控其的手机,获取到其的密码和个人隐私。庭审中其供述,其妻子没有被绑架,是其吸毒后的幻觉。其在反某乙家对王某某进行了殴打。在许某家其去厕所,其怀疑王某某把其手机上的东西复制到了他的手机上,其怀疑他窥探了其的隐私。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泽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泽花对被害人具有殴打情节,对其应从重处罚。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对其也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泽花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泽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平志刚人民陪审员  姚素青人民陪审员  郭丽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