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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行执审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攸县索利得建筑预制品有限公司大同桥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攸县索利得建筑预制品有限公司大同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攸法行执审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谭伟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尹冬爱,该局法规股长,代理权限:部分委托。被执行人攸县索利得建筑预制品有限公司大同桥分公司。住所地:攸县大同桥镇大同村大和组。负责人丁建平。申请执行人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因被执行人攸县索利得建筑预制品有限公司大同桥分公司未履行(湘攸)质技监罚字(2014)第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湘攸)质技监罚字(2014)第02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明:2014年8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攸县索利得建筑预制品有限公司大同桥分公司生产的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进行检查及抽样送检,经检定,判定其生产的YKB3851、YKB4251、YKB4351、YKB42.551四种型号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实,YKB3851型号产品共生产46块,YKB4251型号产品共生产196块,YKB4351型号产品共生产32块,YKB42.551型号产品共生产12块,已全部销售完毕,销价为23元/米,货值金额27291.8元。申请执行人认为以上事实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2、处以罚款28000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全部上缴国库。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缴纳罚款的,逾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所查明被执行人攸县索利得建筑预制品有限公司大同桥分公司生产的YKB3851、YKB4251、YKB4351、YKB42.551四种型号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清楚。另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10月27日向攸县索利得建筑预制品有限公司大同桥分公司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但被执行人攸县索利得建筑预制品有限公司大同桥分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书的缴纳义务,2015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罚款28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25000元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攸县索利得建筑预制品有限公司大同桥分公司作出的(湘攸)质技监罚字(2014)第02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攸县索利得建筑预制品有限公司大同桥分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又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就该行政处罚的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湘攸)质技监罚字(2014)第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二、限被执行人攸县索利得建筑预制品有限公司大同桥分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湘攸)质技监罚字(2014)第026号行政处罚书决定所确定的处以罚款28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25000元的义务,共计53000元。案件执行费695元,由被执行人攸县索利得建筑预制品有限公司大同桥分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铁建审判员  罗曼华审判员  胡忠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樊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