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法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法民初字第321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现年21岁,小学文化,农民。被告赵某某,男,回族,现年20岁,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动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鸿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金玲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