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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商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安亚莲、李德祥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亚莲,李德祥,李斌,王艳华,呼伦贝尔市天隆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海隆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379号原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被告安亚莲。被告李德祥。被告李斌。被告王艳华。被告呼伦贝尔市天隆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尼尔基路2号。被告张海隆。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亚莲、李德祥、李斌、王艳华、呼伦贝尔市天隆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海隆其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2888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2888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