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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3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邱德海与杨秀兵、蔡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德海,杨秀兵,蔡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396-1号申请执行人邱德海,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杨秀兵,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蔡莹,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2014)富民一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邱德海申请执行杨秀兵、蔡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邱德海与被执行人杨秀兵、蔡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富民一初字第14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凭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扣除已履行的部分,应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廖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