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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永军与楼菊华、陶文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军,楼菊华,陶文勇,陶雅莉,谯明洪,赵桂珍,陈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1893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军。被执行人楼菊华。被执行人陶文勇。被执行人陶雅莉。被执行人谯明洪。被执行人赵桂珍。被执行人陈永祥。原告杨永军与被告楼菊华、陶文勇、陶雅莉、谯明洪、赵桂珍、陈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永军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楼菊华、陶文勇、陶雅莉、陈永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谯明洪、赵桂珍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360万元及违约金。现因被执行人楼菊华、陶文勇、陶雅莉、谯明洪、赵桂珍、陈永祥查无下落,被执行人楼菊华、陶文勇的房产已处置完毕,六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189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