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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伊乃勤与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乃勤,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921号原告:伊乃勤,住山西省平陆县。委托代理人:李艳、彭晋武,分别系广东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赵明星。委托代理人:郑敏、夏冶,分别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伊乃勤诉被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乃勤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乃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乃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12元减半收取1906元,由原告伊乃勤负担。审 判 长  秦 雯人民陪审员  龙国权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何靖文张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