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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卫萍与被执行人内乡县金城宾馆、内乡县鑫源黄金有限公司、王宗范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赵卫萍与被执行人内乡县金城宾馆、内乡县鑫源黄金有限公司、王宗范为借款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三终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内乡县金城宾馆、内乡县鑫源黄金有限公司、王宗范正在省高院申诉,待申诉有结果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继普审判员  梁万欣审判员  李洪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