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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满忠与浙江汇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忠,浙江汇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318号原告:李满忠。委托代理人:陈志忠。被告:浙江汇豪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李满忠与浙江汇豪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满忠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穆文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何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