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刑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周运才故意杀人、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运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刑执字第211号罪犯周运才,男,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庆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运才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9015.5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黑刑一复字第4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4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5年3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周运才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理由,建议将罪犯周运才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运才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周运才没有故意犯罪,无重大立功表现。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审裁判、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呼兰监狱出具的罪犯周运才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运才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周运才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知己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