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宝龙诉黎宝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龙,黎宝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陈宝龙,男。被告黎宝军,男。本院在审理陈宝龙诉黎宝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宝龙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龙撤回对被告黎宝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宝龙负担。审判员 路建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袁珍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