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行审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温宿县国土资源局与肖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行审初字第1号申请人:温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新疆温宿县东大街5号。法定代表人:孙承新,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肖兰,女,汉族,1962年7月13日,现住新疆温宿县。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温宿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肖兰作出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人温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审查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审查,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温宿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审查申请。本案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温宿县国土资源局承担。审判长 李勇胜审判员 李永福陪审员 尚鹏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玉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