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苏伟明与被执行人陈桂生、丘坤信、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伟明,陈桂生,丘坤信,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苏伟明,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委托代理人邓文强,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桂生,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丘坤信,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地址:清远市新城连江路建北大厦副楼喜迎盈国际商务中心七楼。法定代表人唐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伟明与被执行人陈桂生、丘坤信、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桂生、丘坤信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2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国洪审判员 冯志荣审判员 植永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志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