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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成都市成华区安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成华区安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利,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艳,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成华区安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川律公证执字第7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相关精神,裁定如下: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川律公证执字第71号执行证书,由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晋晖审 判 员  孙 炜代理审判员  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邓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