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王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李卫。被执行人:王义勇。上列申请执行人李卫与被执行人王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义勇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某处的房产;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