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张鸿彬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295号起诉人张鸿彬,男,1951年7月24日出生。本院收到起诉人张鸿彬诉被起诉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之父张歧山在北京市号有私房8间,此房屋全部用于经营燕鸿餐厅,张歧山为营业执照的照主。2001年5月10日,被起诉人以已过期的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京计商字(1999)第269号《关于建设沙滩加油站项目的批复》为依据,违法违规向北京三兴现代电子科技公司发放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致使张歧山的房屋于同年11月9日被强行拆除。起诉人认为,起诉人全家因非法拆迁行为遭受巨大损失,居无定所、无家可归,没有生活来源,艰难度日,而被起诉人是造成以上损失的主要责任方,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1、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1)东执字第01380号行政裁定书;2、撤销被起诉人作出的京东房地裁字(2001)第49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3、恢复北京市号房屋原状;4、赔偿起诉人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经审查,2001年7月18日,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歧山履行该局作出的京东房地裁字(2001)第49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年8月24日作出(2001)东执字第0138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该拆迁裁决。2003年10月28日,张歧山、张鸿彬、燕鸿餐厅不服本院(2001)东执字第01380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诉,本院于同年11月19日作出(2003)东行监字第12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其申诉。2004年6月18日,本院作出通知,撤销(2003)东行监字第12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05年5月2日,张歧山去世。2014年9月4日,本院作出(2004)东行监字第0010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张鸿彬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起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撤销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书,因行政诉讼的标的只能是行政行为,故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对起诉人的此项起诉,本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第二项诉讼请求所针对的拆迁裁决行为已经经过本院非诉行政执行审查并裁定准予执行,故该诉讼标的已经为生效裁定的效力所羁束。对起诉人的此项起诉,本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第三、四项诉讼请求系行政赔偿请求,因被诉拆迁裁决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且针对该拆迁裁决行为的起诉本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故对此两项行政赔偿请求本院亦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综上,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院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鸿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 密代理审判员 郭小欢人民陪审员 顾 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高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