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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201号陈某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39岁。因本案于2014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美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租赁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农场**砖厂用来经营一间无牌五金电镀厂(下称电镀厂)。被告人陈某将电镀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电镀厂旁的沟渠。2014年6月26日,佛山市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4年9月18日,佛山市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对该电镀厂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取水样,后经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该电镀厂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总铜、总锌、总镍等污染物。其中总铜、总锌、总镍分别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17.84倍、249倍、18.52倍。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陈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谢某某、陈某某、谢某一、何某某、曾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三水)环境监测TS字(2014)第1409075号监测报告,资质认定,关于对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监测站(三水)环境监测TS字(2014)第1409075号监测报告认可的意见,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察说明及照片,关于对**农场**砖厂旁无牌电镀厂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超标的调查报告,关于对**农场**砖厂旁无牌电镀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意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重金属污染减排台账建档技术规范》的通知,证明,厂房场地租赁合同,收款收据,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查询表,说明材料,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罚金从判处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巧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秋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