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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终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泾阳县永乐镇铁孟村铁孟组与白运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运都,泾阳县永乐镇铁孟村铁孟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运都,村民。委托代理人王军,泾阳县永乐镇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泾阳县永乐镇铁孟村铁孟组。负责人孟新全,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邱胜文,陕西省泾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白运都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泾阳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0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运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被上诉人泾阳县永乐镇铁孟村铁孟组负责人孟新全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胜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泾阳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01248号民事��决。二、发回泾阳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退还上诉人白运都。审 判 长  陈军伟审 判 员  赵建辉代理审判员  李新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