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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前执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艳明与王洪立、孙茂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2)前执字第1166号刘艳明: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前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刘艳明与被执行人王洪立、孙茂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于2012年10月30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茂辉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艳明执行款26985元(其中本金22000元、利息4750元、案件受理费235元)。被执行人孙茂辉交付法院执行费302元。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