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前执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艳明与王洪立、孙茂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2)前执字第1166号刘艳明: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前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刘艳明与被执行人王洪立、孙茂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于2012年10月30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茂辉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艳明执行款26985元(其中本金22000元、利息4750元、案件受理费235元)。被执行人孙茂辉交付法院执行费302元。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