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林与沭阳县十字街道办事处孙圩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588号原告孙林,居民。被告沭阳县十字街道办事处孙圩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沭阳县十字街道孙圩村。法定代表人孙银标,该村村长。原告孙林诉被告沭阳县十字街道办事处孙圩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玉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沭阳县十字街道办事处孙圩居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分别于2011年3月1日、2012年4月12日、7月10日、7月20日、12月10日、2014年2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516元、10000元、5929元、4160元、1500元,共计32105元。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拒不还款。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2105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分别于2011年3月1日、2012年4月12日、2012年7月10日、2012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516元、10000元、4160元,由魏良权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加盖“沭阳县十字镇人民政府孙圩村民委员会”的公章。2014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元,由魏良权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加盖“沭阳县十字街道办事处孙圩居民委员会”的公章。另查明:被告原名“沭阳县十字镇人民政府孙圩村民委员会”。2013年7月16日,江苏省政府同意撤销沭阳县沭城镇,以原沭城镇孙圩等17个居委会区域设立十字街道办事处,故被告名称变更为“沭阳县十字街道办事处孙圩居民委员会”。2012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929元,由魏良权向原告出具借条,当时没有加盖公章,在被告名称变更之后,加盖了“沭阳县十字街道办事处孙圩居民委员会”的公章。上述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在原、被告发生上述借贷关系期间,魏良权一直任被告单位的会计职务。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苏政复(2013)68号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2105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率标准,故被告逾期还款的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沭阳县十字街道办事处孙圩居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沭阳县十字街道办事处孙圩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2105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被告沭阳县十字街道办事处孙圩居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3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燕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