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996)奎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王金山与潍坊市潍城大理石厂、潍坊锅炉制修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山,潍坊市潍城大理石厂,潍坊锅炉制修厂,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道友爱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6)奎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山。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大理石厂。被执行人潍坊锅炉制修厂。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道友爱社区居民委员会(潍坊市潍城区北关镇友爱村民委员会)。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6)奎广经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2013)奎执异字第36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刘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