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林来寄与陈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来寄,陈金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91号原告林来寄,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金泉,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来寄与被告陈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来寄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来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林来寄负担。审判员 刘建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伟昌 来源:百度“”